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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医生高铁救人被索医师证,医生万一失手需担责吗?
院外急救,依照现在的法律
施救者(医生或者平常人)与被救者是民事关系,简单来说追不追究责任,被救者说了算。
出了事,由施救者负责。
院外急救与普通帮忙一样的,先要评估自己的能力,没金刚钻千万别懒瓷器活。
人有时候好心却做了坏事,后悔也来不及。高铁车上这女医生主动抢救病人,无疑是助人为乐的高尚品质,令人钦佩、敬畏。当时她只顾救人,哪里考虑那风险。这风险包括三种结果:1、救好;2、保持原状;3、救死了。如救好了,家属一万个道谢,众人一万个称赞。救死了,就和见义勇为者失手致人死亡一样,恐怕也脱不了干系,不好事成了坏事吗?我所讲的风易险就担责,担责就有相应的损失,只多少不等,这也是毫无疑问的。不论怎样谈,我们的社会需要千千万万这样的同志。
我本人很讨厌这个问题。这个毫无疑问不用担责任。因为救你你有一半机会不会死。不救一定会死。为什么要担责任?他可以不救啊!我很想问一句,要是当时是你妈那我是救还是不救呢?现在的社会需要信任,谢谢。(一句话,我看到你妈和你闺女掉河里了我是救还是不救?)
自古医生的天职救死扶伤医悬壶济世是良职。高铁之上没有医务设施。旅客突发急诊需要救命,彰显医生的良职。女医生不顾自身安危,徒手凭过硬的基本功抢救病人。是一英雄壮举,理应受到表彰。可是列车员要她的医师证,没有医师证论为非法行医。试问医生出门必须代医师证吗?她们不同于司机开车上路。高铁没有医疗救护设备,难道看着病人出现意外就合法,没代医师证救治病人违法吗?病人救命家属感谢病人感恩。医师法控制异地行医,没有规定突发***异地不允许抢救病人。不允许乱收费。如果女医即没有收费,因漏就简根据自己的过硬的基本功抢救了病人,此案谁是英雄;谁在乱执法?
古代有哪些酷刑?
古代的刑罚,如果要算上非法之刑,那会很多,如车裂、腰斩之类。不过,我们这里只介绍列入国家刑罚体系的法定刑。大致上可以分成三个时期。
第一、传统中的尧舜时代,国家实行“象刑”,即象征性的刑罚:对犯人之刑罚,只是画***衣冠,异其章服,使人知其为***,以为惩罚和警戒。这也是一种理想化的刑罚主义。
第二、旧五刑。从夏商周三代至汉代文帝废除肉刑之前,国家实行的是墨、劓、刖、宫、辟五刑。墨指刺字,并上墨色;劓是割鼻;刖是斩脚;宫;***;辟,即大辟,***。可以看出,旧五刑中,除了***,就是肉刑,非常残忍。所以汉朝时,被仁厚的文帝废除了。
第三、新五刑。旧五刑废除之后,国家的正式刑罚体系逐渐形成了新五刑,在隋唐时期正式定型,并延续到清末。新五刑是指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,又分成二十等。所以又叫“五刑二十等”,具体如下:
一、笞刑:1)笞一十;2)笞二十;3)笞三十;4)笞四十;5)笞五十。二、杖刑:6)杖六十;7)杖七十;8)杖八十;9)杖九十;10)杖一百。三、徒刑:11)徒一年;12)徒一年半;13)徒二年;14)徒二年半;15)徒三年。徒,指强制服劳役。四、流刑:16)流二千里;17)流二千五百里;18)流三千里,合称“三流”。三流均要配一年劳役。此外,另有“加役流”,配劳役三年。此非常刑,不列入“五刑二十等”之内。五、***:19)绞;20)斩。
元朝时,朝廷又正式将凌迟列入法定刑,明清又延续之。元代的笞杖刑还有一个特色:尾数都是七,据传是“元世祖定天下之刑,……曰‘天饶他一下,地饶他一下,我饶他一下’,自是合笞五十,止笞四十七。”按这官方的标榜,是各减三杖,但实际上是各增七杖,如唐宋时的杖刑,最高为“杖一百”,元时则是“杖一百七”。
清末修刑律,这一五刑体系才宣告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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